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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二)展示拍卖...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可以将下列拍卖辅助工作委托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承担:(一)制作拍卖财产的文字说明及视频或者照片等资料;(二)展示拍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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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法院以拍卖方式处置财产的,应当采取网络司法拍卖方式,但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必须通过其他途径处置,或者不宜采用网络拍卖方式处置的除外。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下列事项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一)提供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司法解释规定的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并保障安全正常运行;(二)提供安全便捷配套的电子支付对接系统;(三)全面、及时展示人民法院及其委托的社会机构或者组织提供的拍卖信息;(四)保证拍卖全程的信息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和安全;(五)其他应当由网络服务提供者承担的工作。网络服务提供者不得在拍卖程序中设置阻碍适格竞买人报名、参拍、竞价以及监视竞买人信息等后台操控功能。网络服务提供者提供的服务无正当理由不得中断。
实施网络司法拍卖的,人民法院应当在拍卖公告发布当日通过网络司法拍卖平台公示下列信息:(一)拍卖公告;(二)执行所依据的法律文书,但法律规定不得公开的除外;(三)评估报告副本,或者未经评估的定价依据;(四)拍卖时间、起拍价以及竞价规则;(五)拍卖财产权属、占有使用、附随义务等现状的文字说明、视频或者照片等;(六)优先购买权主体以及权利性质;(七)通知或者无法通知当事人、已知优先购买权人的情况;(八)拍卖保证金、拍卖款项支付方式和账户;(九)拍卖财产产权转移可能产生的税费及承担方式;(十)执行法院名称,联系、监督方式等;(十一)其他应当公示的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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