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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法律不允许集体土地直接进入市场交易,并且有关集体土地建设用地的管理规定也不尽完善,这对当前各地正在开展的乡村(含镇、组,下同)办集体企业改制过程中如何处理用地权属带来了一定的困难。为此,有必要对乡村改制企业的用地问题进行一些探讨,以便乡村企业用地制度改革的具体操作能够纳入法制轨道,从而防止某些不良后果的发生。
通常棚舍属于附属房屋,补偿价格比主屋低一点,但是都会获得补偿。
集体企业改制时,应当在清产核资的基础上,按照“谁投资归谁所有,谁投资谁收益”的原则,划分归属,界定产权。根据这一原则,可依据下列办法进行: 1、凡是国家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国所有。 2、集体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集体经济组织所有。 3、社区经济组织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社区经济组织集体所有。 4、其他法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投资的法人所有。 5、职工个人投资及其投资收益形成的所有者权益能够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职工个人所有;难以明确投资主体的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6、企业用公益金购建的集体福利设施而相应增加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7、投资主体不清的所有者权益以及接受无偿资助和捐赠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其产权归劳动者集体所有。 8、企业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事先明确约定作为投资的外,其产权归企业原出资者所有(或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9、企业按照地方政府或者原主管部门规定享受的优惠,包括税前还 贷和各种减免税所形成的所有者权益,除事先明确约定作为投资的外,其产权归企业原出资者所有(或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10、企业组织研制的科技成果、专利、商标等无形资产。改制后, 其产权归企业劳动者集体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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