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农村住宅即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但你按照法律规定依法取得的宅基地使用权受法律保护,村里不得随意收回或擅自收回。但如有下列情况下除外:1为公共利...
1、宅基地使用权是指公民个人在国家或集体所有的宅基地上所享有的建造房屋以使用居住的一种物权。 2、农村居民住房属私人所有,但宅基地所有权属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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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土地管理法》的有关规定,农村居民获得宅基地需要办理以下手续。(1)申请。农村民申请宅基地必须满足一定条件:必须以本村村民的户籍名义申请,一户只有一户宅基地的申请面积不得超过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标准,申请的宅基地必须尽量使用原来的宅基地和村内的空地等。符合条件的农村居民应首先向村集体经济组织或村委会申请土地。(2)审批。村民的宅基地申请,应经集体经济组织成员大会或成员代表会议(村民大会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通过后,由乡镇人民政府审核,由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其中,涉及占用农用地的,理当办理农用地转用审批手续。(3)登记。县级人民政府批准宅基地用地申请后,申请人应当到县级以上土地管理部门进行登记,明确权限范围,保障其宅基地使用权的实现。
农村的宅基地属于集体所有,是不能继承的,当事人只能继承宅基地上的建筑物部份。 1、依据我国法律规定,宅基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是分离的,宅基地的所有权属于集体,使用权属于房屋所有人,农村村民的宅基地使用权是基于“村民”的特定身份取得,村民只有宅基地使用权,不能随意对宅基地进行处置。所以宅基地不属于遗产,不能被继承。但建造在宅基地上的房屋属于公民个人所有,可以继承。 2、按照我国法律规定的“地随房走”的原则,公民继承了房屋,当然可以使用房屋所占的宅基地。 3、根据《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第六条“因依法转让地上建筑物、构筑物等附着物而导致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必须向土地所在地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依法进行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登记”。
宅基地使用权能否收回宅基地使用权属于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一种,虽然《土地管理法》未明确规定哪些情况下可以收回宅基地使用权,但部分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作了明确规定。如《云南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三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使用的宅基地,必须按照批准的位置和面积建盖,超过两年未建成使用的,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报经原批准机关批准,无偿收回土地使用权”;《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第四款规定,“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宅基地的,应当交还原集体经济组织另行安排使用”。对不符合“一户一宅”的规定,超过法定标准占用宅基地的;《山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四十六条、《山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等省级土地管理地方性法规,对收回多余宅基地使用权作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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