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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合法。只有收条只能证明收了钱,不能说明这钱是买房子用的。所以买卖关系不成立。但是你可以找找第三人作证。...
关于房改房可以买卖吗,房改房可以买,最主要是要看产权人与原单位签署的原购房协议(或称买卖合同)中有没有特殊约定,如:房产要转让时单位有优先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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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一直索要就不过诉讼时效,或者他承诺过还款,则时效中断重新计算。另外看下欠条中有无约定付款期限,两年是从履行期届满后开始起算的。 1、对于欠债不还的,你可以选择起诉,前提是有证据,并且在诉讼时效以内。 2、证据包括欠条、录音、付款凭证等都可以,而且借据要是原始的,不能经过任何的涂改或者复印等加工。 3、注明还款日期的,诉讼时效从借条到期之日起两年内没有还款日期的,随时可以要求还款。 4、法院判决后,如果对方不还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债务人恶意拖欠的还可以拘留。债务人去世的,可以从其遗产中进行清偿。
这个收条是有必要写得周严一些,避免以后卖房人反悔,出现不必要的麻烦。建议你让他这样写:今收到给付的购买我位于二手房的购房款万元(全部房款),现将该房屋和房产证移交买方,同时承诺绝不反悔买卖行为,月日前办理过户手续。如果卖方人反悔或者不能按时过户,以欺骗论,承担法律责任,并赔偿买方的全部经济损失。注: 1、(全部房款)必须写清,防止对方狡辩买方支付了一部分房款,该房全款为多少多少。 2、卖方人如果是已婚,必须要夫妻两人均在收条上签字,防止未签字的一方以不知道为借口反悔、抵赖。 3、最好要有一份书面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你们所谈的详细内容,当然,合同内容不要有问题。
你与开发商签订了买卖合同,而且全款购买了此房屋,有收据相佐证。无法办理房屋产权手续是因为开发商拒绝配合你办理网签等手续造成的,因此过错不在于你,而是开发商。根据最高法院法释[2004]15号,即《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七条:被执行人将其所有的需要办理过户登记的财产出卖给第三人,第三人已经支付部分或者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该财产,但尚未办理产权过户登记手续的,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第三人已经支付全部价款并实际占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手续的,如果第三人对此没有过错,人民法院不得查封、扣押、冻结。 法院是依据申请执行人的申请来查封此房屋,对你购买情况并不知情,需要你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请求法院对你所购买的房屋进行解封。 另外,根据法释〔2015〕10号,即今年5月5日起实施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三)已支付的价款超过合同约定总价款的百分之五十;(四)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据你的陈述来看,你们之间有书面买卖合同,有交全款收据,而且还是唯一住房,再无其它房源,未办理过户登记非因自身原因,因此你所购买此房屋完全符合上述条件,故你在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的过程中,提交上述相应证据。如果证据确实充分,法院会支持你的请求,对查封你的房屋进行解封,因此更不会对你购买的房屋进行拍卖。 在此,还建议你,如果开发商仍然拒绝配合你办理网签及产权等相关手续,你可以起诉到法院,请求其履行协助义务。判决后,其如果还不履行,你可申请法院强制执行,追究其拒不履行的法律后果,情节严重的,还可能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追究刑事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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