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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建筑安全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划分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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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重大事故和一般事故。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3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其中,事故引起的急性工业中毒人数也属于重伤范围。
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工程建设安全事故划分为特别重大事故、重大事故、较大事故和一般事故4个等级。1建筑安全事故经济损失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建筑安全事故等级划分标准: 1.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2.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3.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 4.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安全事故的处理原则有: 1.严格依法认定、适度从严的原则; 2.从实际出发,适应我国当前安全管理的体制机制,事故认定范围不宜作大的调整; 3.有利于保护事故伤亡人员及其亲属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稳定; 4.有利于加强安全生产监管职责的落实,消灭监管“盲点”,促进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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