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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向人民法院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
企业解除竞业限制义务一般需要与员工协商一致。如果竞业限制是企业设定员工离职后的义务,企业可以免除竞业限制义务,无需征得员工同意。我国《劳动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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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我国有关法律的规定,如果使用者解除竞争限制协议,可以向劳动者支付3个月的竞争限制经济补偿后,解除竞争限制协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第八条,当事人在劳动合同或保密协议中约定竞争限制和经济补偿,劳动合同解除或终止后,由于用人单位原因3个月未支付经济补偿,劳动者要求解除竞争限制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第九条,在竞争限制期内,使用者要求解除竞争限制协议时,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解除竞争限制协议时,工人要求用人单位额外支付工人三个月竞争限制经济补偿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
现行《劳动争议案件司法解释(四)》第九条规定:“在竞业限制期限内,用人单位请求解除竞业限制协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规定赋予了用人单位单方的无条件解除权,这样规定似乎仅认识到竞业限制协议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利益,正是为了保护用人单位的商业秘密等才有竞业限制的规定。
如何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是按月支付还是一次性支付,法律没有规定,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自行确定。但平时支付的费用不能作为竞业限制的经济补偿。划出一部分工资作为保密费或竞业限制是没有依据的,因为国家对工资有严格的规定。关于竞业限制补偿的内容,法律上没有太多规定。一般允许单位与员工协商确定具体金额,可以按月支付,也可以一次性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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