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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所谓任意解除权,是指不需要以对方违约为理由而主张解约的解除权。任意解除合同,即不符条...
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任意解除权是指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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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任意解除权是不能约定的,行为人必须通过法定形式解除协议。 2、首先,行为人可以协议解除;行为人在制定合同时就约定了解除条件,解除条件成就时,合同可以自动解除; 3、合同出现法定解除事由时,向法院请求解除合同,由法院判决解除。
任意解除权应由法律明确规定,当事人不能在合同中自由约定。任意解除权是指不以当事人违约为前提,而是完全按照一方当事人自己的意愿而单独解除合同。一般要求出现特定情形,比如在履行期限届满前,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主要债务,或者当事人一方迟延履行主要债务,经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履行。
甲乙双方签订合同,约定乙方为甲方安装、调试某特种设备,合同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30%的违约金。后甲方在未经乙方同意的情况下,自行寻找单位安装,并以依据《合同法》第268条规定的定作人任意解除权为由要求解除合同,愿意按照合同金额10%赔偿乙方损失。请问甲方是否可以行使任意解除权答:合同的立约基础是合同自由,只要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定,当事人的约定均具有法律效力,应当予以遵守。虽然《合同法》第二百六十八条规定了定作人的单方解除权,但该条只是授权性规范,并非法律的强制性和禁止性规范,法律并未规定当事人必须行使该项权利,也并未禁止当事人通过约定放弃解除权的行使,当事人可以行使解除权,也可以通过合同约定放弃解除权的行使,此为合同主体意思自治的范畴。既然合同明确约定,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合同,否则应向守约方支付30%的违约金。该项约定表明定作人通过合同约定放弃了解除权的行使,且擅自解除合同的,应当按照合同总额的30%向守约方承担违约责任。该项约定并未违反《合同法》的规定和其他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且不违反公共利益,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效力。因此,本案中定作人不得行使任意解除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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