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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职责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有规定,管理人履行的职责有以下九点:(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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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破产管理人是指破产案件中,在法院的指挥和监督之下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的专门机构。在我国现行立法中又被称为“破产清算组”。在破产案件中,破产管理人职责是破产财产的管理和清算工作沉重繁杂,大量的法律事务与专业性、技术性较强的非法律事务相掺杂,远非法院的人力、物力所能胜任,而且法院作为独立的司法机关,具有公法上的性质,对破产财产的管理、变价、分配等工作却为私法上的事务,因而不宜由法院来处理。
管理人履行下列职责:(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五)在第一次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六)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或者其他法律程序;(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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