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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理人的职责根据《破产法》第二十五条有规定,管理人履行的职责有以下九点:(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二)调查债务人财产...
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 1、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停止债务人的业务; 二、债务人内部管理事务的决定; 3、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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破产管理人的职责是全面接管破产财产并负责对其进行保管、清理、估价、处理和分配等。根据《公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清算组在清算期间行使下列职权: (一)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二)通知、公告债权人; (三)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四)清缴所欠税款以及清算过程中产生的税款; (五)清理债权、债务; (六)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七)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管理人员履行下列职责: (一)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账簿、文件等资料; 调查债务人的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三)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四)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开支; (五)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业务; 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七)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八)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九)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与此同时,《企业破产法》规定了管理者勤勉尽责,忠实履行职责的义务。未履行勤勉职责,忠实履行职责的,人民法院可以依法处以罚款;给债权人、债务人或者第三人造成损失的,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破产管理人的权利: (一)聘用必要员工的权利。 (二)获得报酬的权利。我国破产管理人的报酬由受理破产案件的法院确定,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确定了其大致范围。
1、全面接管破产企业 债务人被宣告破产后,就成为破产人,企业法人就沦为了清算法人,破产人所有的全部财产被作为概括执行的客体,应全部移交破产管理人管理和处分。 2、保管和清理破产财产 接管破产财产后,破产管理人应当予以妥善保护和管理,防止破产财产遭受意外或人为的损失。 3、民事活动 破产人将破产财产移交给破产管理人后,破产人并不丧失对破产财产的所有权,但丧失了对破产财产的占有、支配和处分权,也丧失了对破产财产以自己的名义开展适当民事活动的权利。 4、破产财产 破产管理人对破产财产应当重新估价,已经折旧完毕的固定资产,应对其残值重新估价,残次变质财产应当变价计算,不需要变价的,按原值计价。 5、办理破产人的注销登记 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破产管理人应当提请人民法院裁定终结破产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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