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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第五十七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的;(...
采用文字、图片、言论、拉横幅等方式捏造、散布虚假事实贬损法人商业信誉和产品信誉的,毋论是在网络上、媒体上还是在公司门口等,均构成对法人名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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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名誉权纠纷提起的诉讼,多为侵权之诉,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条的原则规定,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侵犯名誉权的案件管辖是怎么规定的lt;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侵犯名誉权的案件管辖是怎么规定的gt;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条的规定,侵权行为地包括侵权行为实施地、侵权结果发生地。 在实践当中,侵权行为实施地一般指报刊的印发地和传阅地,侵权行为结果地包括受侵权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住所地。
侵犯企业名称的行为一般表现为以下几种: 1.非法干涉企业名称设定权。企业对其名称具有独立的设定权,只要名称符合真实性原则,且不违背国家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2.非法干涉企业变更名称权。企业对其名称权有依法变更的权利,只要不违背国家设立企业名称权的相关禁止性规定,不侵犯第三人合法权益,他人不得非法干涉。 3.非法干涉企业使用名称权。这其中主要包括两种情形:一是非法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二是不使用他人企业名称的行为。
侵害企业名称(商号)权纠纷案件的管辖,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98条的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企业名称(商号)权是指经核准登记的国内企业对其企业名称在核准登记的区域内享有的专用权利和外国企业依据国际条约在我国境内享有的权利。根据《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第7条第1款规定,企业名称应当由以下部分依次组成:字号(或者商号)、行业或者经营特点、组织形式。其中,字号(或者商号)是企业名称的核心部分,也是真正需要受到法律保护的部分。因此,人们在习惯上提到企业名称的保护时就是指对商号的保护,但要注意,商号不能简单地等同于企业名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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