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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侵犯商标权解释

2021-12-21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以其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但原告以其他人超出批准商品范围或者变更显著特征、分割、组合的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以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相关法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的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原告以他人企业名称与其在先的企业名称相同或者近似,足以使相关公众对其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违反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五条第(三)项的规定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规定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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