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如果存在商标侵权行为,通常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首先商标侵权和企业名称属于是两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商标受《中华人民共...
如果存在商标侵权行为,通常可以通过下列方式解决: 首先商标侵权和企业名称属于是两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相互之间不受影响。 商标受《中华人民共...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1、首先商标侵权和企业名称属于是两个不同的行政管理部门,相互之间不受影响。商标受《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约束,全国范围适用。企业名称受《工商行政管理实施条例》管理,有地区限制。除非是著名的商标为了保护自己的品牌不受损失,向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申请要求相关的企业修改企业名称。 2、如果相关的企业和商标不属于相同行业,工商行政管理局也无法要求企业修改名称。如果依据商标法和工商行政部门确定,企业的名称确实对商标有损害,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可以依《商标法》、《反不正当竞争法》对企业名称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是否需要责令办理企业名称变更登记手续并未作出明确规定,仅笼统表述为“责令停止违法行为”。此时,办案机构可以借鉴《关于当前经济形势下知识产权审判服务大局若干问题的意见》处理。 3、《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六条 经营者不得实施下列混淆行为,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 (一)擅自使用与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商品名称、包装、装潢等相同或者近似的标识; (二)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企业名称(包括简称、字号等)、社会组织名称(包括简称等)、姓名(包括笔名、艺名、译名等); (三)擅自使用他人有一定影响的域名主体部分、网站名称、网页等; (四)其他足以引人误认为是他人商品或者与他人存在特定联系的混淆行为。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注册商标、企业名称与在先权利冲突民事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原告以侵犯他人注册商标的作权、外观设计专利权、企业名称权等在先权利为由提起诉讼,符合《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八条的规定,人民法院应当受理。原告以其他人使用的注册商标与其在先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告知原告向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解决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但原告以其他人超出批准商品范围或者变更显著特征、分割、组合的方式使用的注册商标,以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为由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的行为,权利人有以下途径请求制止:(1)请求行政机关保护。对于侵犯企业名称权行为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侵权人所在地登记主管机关要求处理。登记主管机关有权责令侵权人停止侵权行为,赔偿被侵权人因该侵权行为所遭受的损失,没收非法所得并处以5千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2)提起民事诉讼。对侵犯企业名称专用权的,名称权人可以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诉。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178人已浏览
194人已浏览
123人已浏览
1,448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
10963位在线律师最快3分钟内有回复
立即咨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