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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土地登记办法第34条是怎么规定的?

2022-09-08
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依法登记的土地,擅自转让、出租、抵押的,其转让、出租、抵押土地的行为无效,由土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按非法转让土地处理。第三十五条未按注册登记的用途使用国有土地的,由土地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由市、县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土地使用权,注销土地登记,没收土地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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