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淄博市土地登记办法第11条具体内容有什么?

2022-09-08
经初始登记的土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土地权利人应当自土地权属变更事实发生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土地部门申请变更土地登记:(一)因土地征用、交换、调整等原因引起集体土地所有权转移的;(二)土地使用权转让、继承、分割、合并的;(三)土地用途发生变化的;(四)土地权利人姓名、名称、地址发生变化的;(五)以赠与、继承、买卖、交换、分割、拆迁等方式处分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引起土地使用权转移的;(六)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土地所有权、使用权变更的,自变更登记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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