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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临时股东会议召开条件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临时股东大会,就是不定期的、在必要时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什么是“必要时”,也就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的临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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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二)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三)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召开股东大会会议,应当将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的事项于会议召开二十日前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大会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各股东;发行无记名股票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三十日前公告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和审议事项。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三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在股东大会召开十日前提出临时提案并书面提交董事会;董事会应当在收到提案后二日内通知其他股东,并将该临时提案提交股东大会审议。临时提案的内容应当属于股东大会职权范围,并有明确议题和具体决议事项。股东大会不得对前两款通知中未列明的事项作出决议。无记名股票持有人出席股东大会会议的,应当于会议召开五日前至股东大会闭会时将股票交存于公司。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有三种:(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仍应按《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即董事会(没有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层面不能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的,由监事会(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会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职责的;表决权超过十分之一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如未按此顺序,则属于程序违法,临时股东会决议可被法院撤销。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提议召开时; 6.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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