相关问答
1.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三分之一时; 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百分...
根据你所说的情况,临时股东大会,就是不定期的、在必要时召开的股东大会会议。什么是“必要时”,也就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就应当召开股东大会的临时...
大家都在问查看更多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有三种:(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仍应按《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即董事会(没有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层面不能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的,由监事会(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会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职责的;表决权超过十分之一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如未按此顺序,则属于程序违法,临时股东会决议可被法院撤销。
临时股东大会的召开条件:(一)董事人数不足法定最低人数5人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人数(二)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三)单独或共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公司法》第一百条规定,股东大会应当每年召开一次年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一)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三分之二时;(二)公司未弥补的损失达到实收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三)单独或者共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四)董事会认为必要时;(五)监事会提议召开时;(六)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在出现以下法定事由时,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1、董事人数不足规定的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公司法规定,股份有限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5人至19人。所以,董事会成员一旦少于5人,公司就应当召开临时股东大会选举董事。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实收股本总额1/3时。3、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相关法律短视频查看更多
相关普法查看更多
359人已浏览
916人已浏览
943人已浏览
371人已浏览
网友热门关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