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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时股东会召开条件

2021-11-20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有三种:(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仍应按《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即董事会(没有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层面不能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的,由监事会(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会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职责的;表决权超过十分之一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如未按此顺序,则属于程序违法,临时股东会决议可被法院撤销。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一条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四十条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三十九条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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