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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临时股东会议召开条件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
1、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临时股东会议召开条件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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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公司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临时股东会议召开条件为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公司法》第四十一条规定,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第四十二条规定,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的主体有三种:(1)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2)三分之一以上董事;(3)监事会或者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临时股东会的召集和主持仍应按《公司法》规定的顺序进行:即董事会(没有董事会的执行董事)的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会议职责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或者不履行主持职责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荐一名董事主持。董事会层面不能召集、主持临时股东会的,由监事会(没有监事会的有限责任公司的监事)召集、主持;监事会不能履行召集、主持职责的;表决权超过十分之一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主持。如未按此顺序,则属于程序违法,临时股东会决议可被法院撤销。
中国《公司法》规定,临时股东会可在5种情况下召开: 1、董事人数不足法定人数或公司章程规定人数的2/3时; 2、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股本总额的1/3时; 3、持有公司股份10%以上的股东请求时; 4、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5、监事会认为必要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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