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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合同签订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则有效。 1、《建筑法》第29条规定: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
一、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的主体资格发包方的主体资格:具有独立财产,能够对外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民事主体都可以成为发包方,包括法人单位、其他组织、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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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法规定: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所以,如果是涉及建筑主体结构施工的分包合同,不论其工程进度如何,该分包亦因为其违法而无效。如果是其他形式的专业分包,则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所以在分包的情况下,总承包单位会对分包合同的进度进行考虑或要求相较于总承包合同适当提前。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第二十九条,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将承包工程中的部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分包单位;但是,除总承包合同中约定的分包外,必须经建设单位认可。施工总承包的,建筑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必须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 建筑工程总承包单位按照总承包合同的约定对建设单位负责;分包单位按照分包合同的约定对总承包单位负责。总承包单位和分包单位就分包工程对建设单位承担连带责任。 禁止总承包单位将工程分包给不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单位。禁止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工程再分包。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二条规定:合同履行中,发包人、承包人有关工程的洽商、变更等书面协议或文件视为本合同的组成部分。合同的补充文件存在多种表达方式,各方盖章的会议纪要,是属于一种规范的操作模式。如果有双方的盖章,其效力地位已经高于其他一般的签证文件,而是直接盖章的单位的意思表示。当然视为合同的变更或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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