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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三款的规定,不动产纠纷管辖确定方法为: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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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民事诉讼法》:第27条由票据纠纷提起的诉讼由票据支付地或被告地址人民法院管辖。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票据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 因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票据支付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票据支付地是指票据上的支付地,票据上没有明确记载支付地的,票据支付者或代理支付者的营业场所、住所或经常居住地,票据支付者的营业场所、支付者或代理支付者的营业场所是票据支付地。代理支付人是支付人的委托代理人,是指根据支付人的委托代理支付票据金额的银行、信用合作社等金融机构。第七条由非票据权利纠纷提起的诉讼,依法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1.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 2.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地:采用送货方式的,以货物送达地为合同履行地。
可以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管辖,也可以约定协议管辖。 民事诉讼法 第二十三条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 第三十四条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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