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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动产纠纷管辖范围到底怎么确定的呢

2021-10-02
房地产纠纷》应根据性质部分适用专属管辖《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第二十八条对此作出进一步规定,明确适用专属管辖的房地产纠纷范围限定为部分物权纠纷,即《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的房地产纠纷是指房地产确权、分割、相邻关系等引起的物权纠纷。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房地产纠纷确定管辖。不动产已登记的,以不动产登记簿记载的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不动产未登记的,以不动产实际所在地为不动产所在地”。根据民诉法司法解释的上述规定,商社买卖合同发生的纠纷当然不适用房地产专用管辖的原则,只有与房地产物权有关的纠纷才能适用。实际上,商社买卖合同引起的纠纷,在住宅竣工检查交给所有者,在进行产权登记之前,住宅所有权没有转移,开发者和所有者在商社买卖合同中引起的纠纷,多属于合同纠纷,不适用专用管辖原则。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二)因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因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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