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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然人独资公司和自然人控股公司系有限责任公司的两种形式。自然人独资有限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即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自然人控股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由五十个以下股东出资设立而自然人绝对控股或相对控股的有限公司。 一般而言,无论是自然人独资和自然人控股公司,均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以其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但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如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综上,二者在最低注册资本、设立、组织机构及责任承担上均有明显区别。
具体分析如下: 一、法人股东法人股东的意思,是即是法人又是股东。公司法定代表人一般只有一个,但股东可以是一人也可以是多人。二、性质归属 自然人独资公司也是有限责任公司,只不过是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而已。所以它们两者有区别,但本质上还是一样的。三、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法规: 《公司法》 第五十七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和组织机构,适用本节规定;本节没有规定的,适用本章第一节、第二节的规定。本法所称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一个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八条一个自然人只能投资设立一个一人有限责任公司。该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能投资设立新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第五十九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公司登记中注明自然人独资或者法人独资,并在公司营业执照中载明。第六十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章程由股东制定。第六十一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股东会。股东作出本法第三十八条第一款所列决定时,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并由股东签名后置备于公司。第六十二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终了时编制财务会计报告,并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第六十三条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不能证明公司财产独立于股东自己的财产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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