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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市的说法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如果其出售的商品存在质量问题,就必须依法退货。消费者购买到的商品,要保证能够正常使用,这是基本的道理。因此《消费...
“削价”、“打折”都只是定价上的策略,是商家的个人行为,与商品质量无关。无论商家定多低的价格,都必须保证商品质量,除非商家标明降价商品是本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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消费者在购买商品后,发现商品过期的,如造成损害的,可以要求经营者或生产者承担赔偿实际造成的损失。如经营者明知该商品过期仍然售卖的,则消费者可以要求其赔偿价款十倍或者损失三倍的赔偿金;增加赔偿的金额不足一千元的,为一千元。
消费者在购买商品时,经常都会见到商品上挂着的打折或处理标签。只要购买了其中任何的一种,商家大都会附带说一句“打折与处理商品概不退换”。那么,打折与处理商品真的就不能退换吗? -处理品是商品存在瑕疵。处理品只有在事先明示的前提下才能出售。根据《消法》第22条规定:“经营者应当保证在正常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情况下,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应当具有质量、性能、用途和有效期限的说明;但消费者在购买该商品或者服务前已经知道其存在瑕疵的除外。”对这类处理性的降价商品,经营者不再承担“三包”责任,可在发票上注明“处理商品概不退换”字样。 打折商品多数是因为商品过季、款式过时、号码不全或商家以此为促销的手段,是一种让利性的降价行为,其前提是商品不存在质量缺陷或瑕疵,否则就不能称其为打折。这类商品应当与按正常价格销售的商品一样,商家应承担“三包”责任。《消法》第23条规定:“经营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按照国家规定或者与消费者的约定,承担包修、包换、包退或者其他责任的,应当按照国家规定或者约定履行,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理拒绝。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2000年10月31日公布的《关于商品和服务明码标价的规定》第12条规定:“降价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必须使用降价标价签、价目表,如实标明降价原因以及原价和现价,以区别于以正常价格销售商品和提供服务。经营者应当保留降价前记录或核定价格的有关资料,以便查证。”根据这些规定,打折商品和处理商品能不能退换,不能一概而论。打折商品如经营者没有标明其质量有缺陷的,就不属于处理品,应当按照正品对待,一旦出了质量问题,经营者应当无条件履行自己的“三包”责任,为消费者包退、包换、包修;如果经营者是因产品存在质量问题而处理,并且在出售时也向消费者明确指出了商品属处理品,则售出之后可以不退不换。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反悔权。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无损。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格。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使用格式条款设定押金不予退还,预售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自行说明商品完好,增加限制退货条件,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九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已经拆封、检查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网站往往把商品完好作为退货的前提,完好的标准是商品没有打开或使用,防伪标志没有打开或撕裂。由于大多数商品很难通过网站介绍或产品包装外观来判断是否可以正常使用,消费者通常会打开包装来检验商品,但打开包装不影响商品本身的完好状态,撕下标签也不应视为商品不完好。所以网站应该接受张某的要求,为他办理退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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