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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预售商品拆封后发现有质量问题,能否退货

2021-11-14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了消费者的反悔权。经营者通过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无需说明理由。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该完好无损。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货之日起七日内退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格。退货运费由消费者承担;经营者和消费者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网络商品和服务集中促销活动管理暂行规定》第九条明确规定:网络集中促销组织者不得使用格式条款设定押金不予退还,预售商品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自行说明商品完好,增加限制退货条件,排除或限制消费者权利,减轻或免除经营者责任,增加消费者责任,对消费者不公平、不合理。《侵犯消费者权益处罚办法》第九条还规定,经营者不得以消费者已经拆封、检查影响商品完好为由拒绝退货。网站往往把商品完好作为退货的前提,完好的标准是商品没有打开或使用,防伪标志没有打开或撕裂。由于大多数商品很难通过网站介绍或产品包装外观来判断是否可以正常使用,消费者通常会打开包装来检验商品,但打开包装不影响商品本身的完好状态,撕下标签也不应视为商品不完好。所以网站应该接受张某的要求,为他办理退货。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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