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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确认判决,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或违法的一种判决形式。法院通过对被诉具体行政行为的审查,确认被诉具体...
人民法院经过审理,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以下判决: ( 1)具体行政行为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法规正确,符合法定程序的,判决维持。 ( 2)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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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诉讼的执行必须在具备法律规定的一定条件后才能发生。没有这些条件,执行程序就不能启动。(一)必须有执行依据,即强制执行依据执行的法律文书,即生效判决、裁定和赔偿调解。(二)必须有可执行的内容。一般指赔偿;实施特定行为的义务,如拆除违章建筑、重新行政或恢复原状。(三)被执行人有能力不履行义务。(四)申请人在法定期限内申请执行。根据现行法律和实践,主要涉及对象的执行范围。有以下限制:1。只有属于被执行人有财产或物品才能成为执行对象,其他关系人的财产或物品不能纳入执行范围。通过民事法律关系使用或者暂时持有的财产或者物品,不能作为其财产或者物品执行,否则会侵犯他人权益,引起案外人的异议。如果属于共有财产,被执行人的所有部分只能作为执行对象。如果财产属于房地产,执行机关不能将体执行财产,然后返还给其他所有人,只能执行被执行人的部分产权。这里不能执行房地产本身,否则会侵犯其他所有人的合法权益。2、被执行人为公民的,依照法律规定,还应当保留被执行人及其家属的生活必需品。至于必需费用和生活必需品的具体限制和范围,要结合当地的生活水平,紧紧围绕生活必需品的核心考虑。这个标准应该简单基本。3、被执行人以生产劳动为主要谋生手段的,被执行人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当然不应作为执行范围,应当保留。这类生产工具是必不可少的,没有它就无法生产.劳动,无法维持其生计,因此,它是赖以谋生的生产工具。例如农民的劳动工具.耕牛,以骑三轮车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人,其人力三轮车等。这种限制的基本精神必须与上述生活一致。4、被执行人是行政机关的,从法律规定来看,除可供执行的款项外,其他财产不能纳入执行范围,如办公设备、房屋等。因为这些财产是行政机关履行行政职能的条件。当然也不能是无限制的,这里面也有一个范围问题,就是必须保留给行政机关足够的资金来履行职责。
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法释)〔2018〕1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726次会议于2017年11月13日通过,自2018年2月8日起施行。 本解释共第一百六十三条,本解释实施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几个问题(法释)〔2000〕8号,最高人民法院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解释几个问题(法释)〔2015〕9号)同时废止。最高人民法院以前发布的司法解释与本解释不一致的,不再适用。
行政诉讼受理范围的解释:行政诉讼有一个受理范围,即不是所有的行政纠纷。行政相对人可以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只有当行政纠纷在法律规定的受理范围内时,行政相对人才能提起行政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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