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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行车种)除按照本办法规定登记上牌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人力三轮车,以及自行车、残疾人手摇轮椅车等市政府规定可以通行的非...
(一般通行规定)驾驶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应当遵守律、法规的规定和下列规定:(一)在非机动车道内行驶;在没有划设非机动车道的道路上,自行车、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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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全技术要求)在本市生产、销售的非机动车应当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电动自行车的整车重量、电动机功率以及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的设计最高时速、外形尺寸、汽油机排量等重要标准项目,在本市强制执行。
(禁止拼装、加装、改装)禁止单位和个人从事下列行为:(一)拼装非机动车;(二)在非机动车上加装动力装置、车篷、座位、高分贝音响;(三)更换非机动车动力装置或者改变排气装置的尺寸;(四)拆除或者改动非机动车消音、限速、尾气处理装置;(五)其他影响非机动车通行安全的加装、改装行为。禁止驾驶具有前款所列情形的非机动车上道路通行。
(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非机动车的生产、销售、登记、通行以及相关服务和管理活动,适用本办法。前款所称的非机动车,是指以人力驱动上道路行驶的交通工具,以及虽有动力装置驱动但设计最高时速、空车质量、外形尺寸符合有关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残疾人机动(电动)轮椅车等交通工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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