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加工承揽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款:一、加工承揽的品名或项目;二、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三、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四、价款或酬金...
加工承揽合同是指承揽方按照定作方提出的要求完成一定工作,定作方接受承揽方完成的工作成果并给付约定报酬的协议。提出加工任务的一方为定作方,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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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加工承揽的品名或项目。品名和项目必须准确、具体,合同中不得使用代号,必须注明全称。2.数量、质量、包装、加工方法。数量是加工承揽物品或项目和计量单位;质量包括内在质量和外在质量两部分。内在质量要求是定作物的性能要求,外在质量是人的感觉器官能视察到的外在形态。包装主要指明包装采用何种包装材料以及规格等。加工方法是指采取何种方法制作以及技术上达到什么要求等。3.原材料的提供以及规格、数量、质量。加工制作定作物的原材料,可以由定做方自带,也可以由承揽方提供。因此在合同中必须写明采用何种原材料,以及规格、数量、质量要求。4.价款酬金。5.履行的期限、地点、方式。6.验收的标准、方法和期限。在此条款中,必须写明质量要求和技术标准;确定由谁验收,怎样进行验收;验收的时间、地点、处理方法等。7.结算方法、开户银行和账号。8.违约责任。9.解决合同纠纷的方式。主要写明一旦发生纠纷,是仲裁还是向法院起诉。10.其他需要约定的事项。适用承揽合同的合同法相关规定如下,第十二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以下条款:(一)当事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和住所;(二)标的;(三)数量;(四)质量;(五)价款或者报酬;(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七)违约责任;(八)解决争议的方法。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第二百五十一条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做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做人给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做、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第二百五十二条承揽合同的内容包括承揽的标的、数量、质量、报酬、承揽方式、材料的提供、履行期限、验收标准和方法等条款。
《民法典》第四百七十条合同的内容由当事人约定,一般包括下列条款: (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和住所; (二)标的; (三)数量; (四)质量; (五)价款或者报酬; (六)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 (七)违约责任; (八)解决争议的方法。 当事人可以参照各类合同的示范文本订立合同。
一、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的条款 《劳动合同法》第17条的规定,劳动合同应具备以下条款: ①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②劳动者的姓名、住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③劳动合同期限; ④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⑤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⑥劳动报酬; ⑦社会保险; ⑧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⑨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人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劳动合同除前款规定的必备条款外,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可以约定试用期、培训、保守秘密、补充保险和福利待遇等其他事项。 二、签订劳动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 首先,签订劳动合同,要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其次,《劳动合同法》的第7条至第11条对劳动合同的签订作了相应的规定: ①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 ②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如实告知劳动者工作内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用人单位有权了解劳动者与劳动合同直接相关的基本情况,劳动者应当如实说明。 ③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④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⑤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⑥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⑦用人单位未在用工的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报酬不明确的,新招用的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执行;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的,实行同工同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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