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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的追索权是指持票人在汇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
追索权,即指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或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得请求其前手偿还汇票金额及有关损失和费用的权利。追索权是在票据权利人的付款请求权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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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汇票追索权的效力如何的问题,《票据法》第62条、第65条规定了用以确权的证明文件类型和有关的法律后果。其中,对于承兑人或付款人应对其拒绝行为作出说明,出具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如果未能出具,一是表明其行为可能是无理拒绝,二是造成持票人因不能出示拒绝证明或退票理由书而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所以理应由承兑人或付款人承担民事责任。
汇票的追索权:指持票人在汇据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在依法行使或保全了汇票权利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其他法定款项的一种票据权利。 1.追索义务人的责任。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他们均为追索义务人,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 2.追索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在同时存在若干个追索义务人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人,作为追索对象;也可以不限定一名追索对象,而向一个以上的追索义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还可以不受已经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再进行新的追索。 3.再追索。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追索权利,可以再向其他汇票行使追索权,直至汇票上的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灭为止。 4.追索权行使的例外。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5.追索金额的确定。 (1)被拒绝付款的汇票金额; (2)汇票金额自到期日或者提示付款日起至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 (3)取得有关拒绝证明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6.再追索金额的确定。(1)已清偿的全部金额;(2)前项金额自清偿日起至再追索清偿日止,按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1、追索是指票据持有人根据票据法的规定要求付款人承兑或付款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发票人.背书人.担保人.承兑人.其他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索赔权时,应提供拒绝承兑或拒绝支付的相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书。退款理由书或未按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书的,将失去对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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