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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
由于汇票逾期、丢失或其他原因,汇款人要求银行退还其签署的汇票。汇票由出票人签发,委托付款人在见票时,或在指定日期无条件向收款人或持票人支付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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汇票索赔权:持有人在汇票到期前不承兑或发生其他法定事由时,依法行使或保全汇票权利后,向前手索取汇票金额、利息和其他法定金额的票据权利。1、追究义务人员的责任。票据法第68条第1款规定,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连带责任。他们均为追索义务人,对持票人承担无条件给付汇票全部金额的责任。2、追索权利人的权利行使方式。在同时存在若干个追索义务人的情况下,持票人可以选择其中的任何一个人,作为追索对象;也可以不限定一名追索对象,而向一个以上的追索义务人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还可以不受已经开始的追索权行使的限制,在未实现其追索权之前,再进行新的追索。3、再次索赔。被追债人偿还债务后,与持票人有同样的追债权,可以向其他汇票债务人行使追债权,直到汇票债权债务关系因履行或其他法定原因而消失。4、索赔权行使的例外。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当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5、追索金额的确定。(1)拒绝支付的汇票金额(2)汇票金额从期限或提示支付日期到偿还日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取得拒绝证明书和发出通知书的费用。6、再次索赔金额的确定。(1)偿还的所有金额(2)从偿还日期到偿还日期,按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利率计算的利息(3)发出通知书的费用。
1、追索是指票据持票人在依照的规定请求付款人承兑或者付款而被拒绝后向他的前手(出票人、背书人、保证人、承兑人以及其它票据债务人)要求偿还票据金额、利息和相关费用的行为。追索权的行使必须在票据法规定的期限内,并且只有在获得拒绝证明时才能行使。2、银行承兑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行使追索权。持票人行使追索权时,应当提供被拒绝承兑或者被拒绝付款的有关证明。持票人不能出示拒绝证明、退票理由书或者未按照规定期限提供其他合法证明的,丧失对其前手的追索权。但是,承兑人或者付款人仍应当对持票人承担责任。《中华人民共和国票据法》:第六十一条汇票到期被拒绝付款的,持票人可以对背书人、出票人以及汇票的其他行使追索权。第六十八条汇票的出票人、背书人、承兑人和保证人对持票人承担。持票人可以不按照汇票债务人的先后顺序,对其中任何一人、数人或者全体行使追索权。持票人对汇票债务人中的一人或者数人已经进行追索的,对其他汇票债务人仍可以行使追索权。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
银行在收到收款人提交的时,经过审查发现有下列情况的,将予以拒付: (1)伪造、变造(凭证、印章、压数机)的银行汇票; (2)非总行统一印制的全国通用的银行汇票; (3)超过付款期的银行汇票; (4)缺汇票联或解讫通知联的银行汇票; (5)汇票背书不完整、不连续的; (8)涂改、更改汇票签发日期、收款人、汇款大写金额; (7)已经银行挂失、止付的现金银行汇票;(8)汇票残损、污染严重无法辩认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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