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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的违法行为比较多,第一是没有按照合同支付报酬,第二是违法收取押金,第三是违法拖欠工资,第四是违法解除劳动合同。 解决方式,1、提出仲裁要...
行政处罚主要包括人身自由罚、行为罚、财产罚、声誉罚。行为罚又称能力罚,是指行政主体限制或剥夺违法行为人特定的行为能力的制裁形式。它是仅次于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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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第一百四十九条规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非法集资是指单位或者个人未经有关部门批准,通过发行股票、债券、彩票、投资基金证券或者其他债权凭证等方式向不特定对象筹集资金,并承诺在一定期限内以货币、实物等方式向投资者偿还本息或者给予回报的行为。这里的"不特定对象"指公众,而不是特定的少数人;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集资的本质。因此,非法集资不是犯罪嫌疑,而是犯罪形式。一般包括非法吸收公众存款和集资诈骗。以公司名义非法集资构成犯罪的,由单位主管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刑事责任,公司业务员是否承担刑事责任取决于是否发挥了重要作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非法集资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四条规定,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诈骗方法实施上述条款所列行为的,应当依照刑法的规定,以集资诈骗罪定罪处罚。
邮政企业违反本条例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邮政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可以处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一)未经省邮政管理部门批准,邮政企业擅自撤销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营业场所或者将邮政自办营业场所改为代办营业场所;(二)提供邮政普遍服务的邮政营业场所未办齐本条例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业务种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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