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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中从事公务的人...
下列挪用公款行为属于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 1、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工作人员和国有公司、企业、事业单位和人民团体委派到非国有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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挪用公款是不好的行为,针对何为挪用公款提供如下回答,希望对你有帮助。 挪用公款罪,是指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或者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进行营利活动的,或者挪用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行为。 根据刑法第384条第1款的规定,挪用公款罪的量刑幅度及处罚方法是: 1.犯挪用公款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2.情节严重的,处5年以上有期徒刑。 3.挪用公款数额巨大不退还的,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
构成挪用公款罪的行为如下:(1)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进行非法活动的。(2)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数额较大,从事营利活动的。(3)利用职务之便,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金额超过3个月未偿还的。
挪用并不侵吞公款,而是准备归还,具有擅自借用的特性。即便挪用后而不能归还,也不是出于行为人的主观故意占有,而是出于行为人意志之外的客观原因造成的。 因此,司法实践中,在认定挪用公款罪的主观方面时,可把握以下几点:是否明知是公款;是否故意非法使用;是否只是想暂时挪用;是否准备以后归还。 当挪用人与使用人不一致时,如果挪用人不知使用人利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时,只能根据挪用人的明知内容,按照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或挪用公款归个人使用处罚。如果挪用人知道使用人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的,则按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处罚;如果挪用人开始作案后,主观故意由暂时挪用发展为非法永久占为己有时,无论行为人主观上是否真的具有非法永久占有公款的目的,也无论这种占有是否已客观存在,只要超过三个月未还的,就按挪用公款罪论处,而不按贪污罪或侵占罪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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