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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判决书中罚金优先问题

2022-08-12
是先提起民受诉讼的,可以在有关受害人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优先受偿。 根据2014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刑事案件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受害人事先提起民事诉讼的,按照第十三条规定第二款执行。即债权人对手脚的涉案赃款赃物,依法享有优先受偿权,其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当在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医疗费用受偿后,予以支持。 附录:《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节选) 第十条对赃款赃物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当一并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被执行人将赃款赃物与其他合法财产共同投资或者置业,对因此形成的财产中与赃款赃物对应的份额及其收益,人民法院应予追缴。 对于被害人的损失,应当按照刑事裁判认定的实际损失予以发还或者赔偿。 第十二条被执行财产需要变价的,人民法院执行机构应当依法采取拍卖、变卖等变价措施。 涉案财物最后一次拍卖未能成交,需要上缴国库的,人民法院应当通知有关财政机关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予以接收;有关财政机关要求继续变价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需要退赔被害人的,以该次拍卖保留价以物退赔;被害人不同意以物退赔的,可以进行无保留价拍卖。 第十三条被执行人在执行中同时承担刑事责任、民事责任,其财产不足以支付的,按照下列顺序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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