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首先,需要凭户口本和身份证,去所在地的公安机关开具《出生医学证明》遗失证明; 第二步,凭遗失证明,到孩子出生医院的医务处,开具第二个证明; ...
1、《出生医学证明》丢失的,不可以申报户口,应该先补领该项后,再申报子女的户口; 2、具体的补领手续及申报户口的条件,当事人可以参照《国务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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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新发行出生证明书一般只需三步 第一,发表申报书 第二,向原发行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发行申请 第三,带着新发行申请书带到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部门重新发行。 具体操作步骤如下: 1、在主流媒刊登报申明之前的出生证明已经作废。 2、持有申明的报纸,向原发行机构所在地县(区)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发行申请,填写《出生医学证明书》再发行申请书。等到原签发机构确认情况属实后,就会出具新生儿分娩信息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的存根复印件。 3、向卫生行政部门或指定部门申请再发行。等到补发机构核实确认信息后,就会为其补发《出生医学证明》。 注:申请人必须是新生儿的父母。如果不是父母,必须持有公证处公证的新生儿父母发行的委托书。由当地出生医学证明书管理机构进行资料审查,重新发行出生医学证明书,同时登记备案。
《出生医学证明》因遗失、被盗需要补发时,应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向原助产单位提出书面申请办理。补发程序如下: 1、申请人向原助产单位提交下列材料:出生医学证明补发更改申请表,并附父母双方的户籍本、身份证、结婚证原件、复印件;公安机关或村(居)委会出具的遗失证明。 如新生儿未入户则需提供父母双方户籍所在公安机关的未入户证明。 2、原助产单位审核申请人提交的上述材料,审核原件,保留复印件,并核对原分娩记录、出生医学记录及出生医学证明存根,无误后逐级报请妇产科主任、医务科(股)长、单位法人签字批准。
孩子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可以有孩子父母一起持有身份证,户口本,到所在地县级以上卫生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补办孩子出生医学证明。《出生医学证明管理办法》规定:第二十二条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只适用于1996年1月1日(边远贫困地区自1996年3月1日)以后出生的婴儿。第二十三条1996年1月1日以前出生的公民,一律不予补发《出生医学证明》。如出国等需要出生医学证明,以公证部门出具的“出生公证书”作为合法有效证件。第二十四条遗失《出生医学证明》要求补发,应向县级以上卫生行政部门或委托管理机构。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如下材料:(一)原《出生医学证明》签发单位提供的新生儿出生医学记录及原《出生医学证明》编号的证明。(二)父母双方户口簿及身份证。经核实情况属实给予补发,同时登记备案。未办理户籍手续前遗失《出生医学证明》的,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副页;办理户籍手续后遗失的,只补发《出生医学证明》正页。具体补发程序由各地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制定。补发《出生医学证明》的相关资料由补发机构登记备案,永久保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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