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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发生的与其经营活动有关的合理的差旅费凭真实、合法的凭据准予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
与企业经营活动相关的合理差旅费,应当税前扣除,差旅费真实性的证明材料应当包括:出差人员姓名、地点、时间、任务、支付凭证等。合理的差旅费补助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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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分两种情况按规定在税前扣除:按照协议(合同)约定直接支付给劳务派遣公司的费用,应作为劳务费支出;直接支付给员工个人的费用,应作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其中属于工资薪金支出的费用,准予计入企业工资薪金总额的基数,作为计算其他各项相关费用扣除的依据。
现金折扣可以在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不可以在销项税计税收入中扣除。对企业发生的现金折扣,如果销售方能提供以下资料,应允许在税前扣除: 1.注明了折扣标准、折扣率的销售合同或协议; 2.有根据合同或协议开具的折扣结算单据; 3.有银行支付凭证,确保收、付双方在账面上明确反映。 1、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销售折扣在计征所得税时如何处理问题的批复》(函[1997]472号)规定:人销售货物给购货方的销售折扣,如果销售额和折扣额在同一张销售发票上注明的,可按折扣后的销售额计算征收所得税;如果将折扣额另开发票,则不得从销售额中减除折扣额。 2、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企业所得税纳税申报表的通知》(国税发[2020]56号)的相关规定,纳税人经营业务中发生的现金折扣计入财务费用。 3、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确认企业所得税收入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20]875号)规定:为鼓励在规定的期限内付款而向债务人提供的债务扣除属于现金折扣,销售商品涉及现金折扣的,应当按扣除现金折扣前的金额确定商品销售收入金额,现金折扣在实际发生时作为财务费用扣除。
单位聘用退休人员的劳动报酬,可以在税前扣除。企业因雇用季节工、临时工、实习生、返聘离退休人员以及接受外部劳务派遣用工所实际发生的费用,应区分为工资薪金支出和职工福利费支出,并按规定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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