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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安置房政策

2022-11-23
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实力; (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企业性质为市属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 (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 (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 (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 (四)无法履行项目建设任务的其他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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