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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宁安置房怎么办

2021-10-26
安置住宅建设项目开发建设部门应具备以下条件:(一)具有承担相应规模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实力的(二)具有满足项目管理需求的专业技术人员(三)企业性质为市有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定为安置房开发建设单位:(一)已被行政机关责令停业或停止承接工程任务的;(二)上一年度中承接建设项目发生过重大责任事故或者有重大违规,违约行为的;(三)资金,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装备及工程业绩等达不到已有资质规定标准的;(四)无法履行项目建设任务的其他情形。

相关法规

《南宁市拆迁安置房建设销售管理暂行办法》第十条   安置房建设项目的开发建设单位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承担相应规模的房地产开发资质和资金实力;   (二)有满足项目管理需要的专业技术人员;   (三)企业性质为市属国有房地产开发企业;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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