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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的商品房,国家房管部门不发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产权不受法律保护。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小产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规定:“第二条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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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是占用农村集体土地进行开发的商品房,国家房管部门不发给房屋所有权证,房屋的产权不受法律保护。房地产开发企业出售的小产权房不符合《暂行条例》第二条的规定,所以不用缴纳土地增值税。《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138号,以下简称《土地增值税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暂行条例》第二条规定:“转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地上的建筑物及其附着物(以下简称转让房地产)并取得收入的单位和个人,为土地增值税的义务人(以下简称纳税人),应当依照本条例缴纳土地增值税。”
前,相关税法规定,对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企业经营风险、共享利润的,不征收营业税。但是,以房地产投资入股,不承担企业经营风险,收取固定金额利润的,应依法征收营业税。营改增后,相关税法对以房地产投资入股,共同承担企业经营风险的行为,并未作出特别规定。《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些具体问题规定的通知》(财税字〔1995〕48号)第一条规定,对于以房地产进行投资、联营的,投资、联营的一方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作为联营条件,将房地产转让到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中时,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土地增值税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20〕21号)规定,对于以土地(房地产)作价入股进行投资或联营的,凡所投资、联营的企业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或者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其建造的商品房进行投资和联营的,均不适用财税字〔1995〕48号文件第一条暂免征收土地增值税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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