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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会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按照规定缴纳失业保险费情况进行监督,对失业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使用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工作的领导,将失业保险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证失业保险基金的征集和失业保险待遇的给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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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金收支的预算、决算草案,由统筹地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负责编制,经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复核、财政部门审核,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定期向社会公布参加失业保险情况以及失业保险基金的收入、支出、结余和收益情况。
用人单位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社会保险法律、法规的规定处理:(一)不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的;(二)未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用人单位拒不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证明的,按照律、法规的规定处理。
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用人单位确因特殊困难暂时无能力缴纳失业保险费的,可以按照规定缓缴,缓缴期不得超过6个月。缓缴期满后,用人单位应当足额补缴缓缴的费及其银行活期存款利息。缓缴期内不加收滞纳金。企业关闭、破产或者处于其他非正常状态,按照规定进行资产变现时,应当在变现收入中清偿欠缴的失业保险费,无法清偿部分,按照规定予以核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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