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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认劳动关系的标准: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
确认标准如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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认定劳动关系有两个基本标准。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实际存在着管理与被管理、指挥与被指挥、监督与被监督的关系。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首要的与独立的标准。原因在于,这种关系是人身隶属性的集中体现,也是劳动关系的根本标志。应当看到,这种关系表现方式多样,既可以体现为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直接与具体的管理,也可以体现为劳动规章制度下的间接与抽象的管理。同时,也不宜只将这一关系表述为劳动者实际接受用人单位的管理、指挥与监督。这样表述只能站在劳动者一方面,不能反映用人单位一方面,从而无法全面认定劳动关系。二是用人单位的供基本的劳动条件。这应当是认定劳动关系的一个结合性的标准。所谓劳动条件主要包括劳动场所、劳动对象与劳动工具。用人单位之所以成为用人单位,就在于它掌握了相应的劳动条件,并因此成为劳动者劳动力的使用者,对劳动者进行管理、指挥与监督。由于实践中情况的复杂性,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条件应限于基本劳动条件。在上述基本标准下,我们认为还存在着两个辅助标准。其一是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有机组成部分。其二是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劳动报酬。这两个标准之所以是辅助标准,是因为它们能够体现劳动关系本质特点之外的主要特点。其中,就劳动报酬而言,因其本身即可能是争议的对象,且并无明确标准可资区分工资性劳动报酬与纯粹的劳动报酬,因此难以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基本标准。辅助标准之辅助,体现在,在依据基本标准能够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无需再借助辅助标准;在依据基本标准不能够认定劳动关系的情况下,则需要借助辅助标准做进一步的认定。当然,除这两个辅助标准外,其他能够体现劳动关系特点的行为与情况也可以作为辅助标准佐证劳动关系的认定。如给付保险待遇,报销交通费、医药费,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有“工作证”、“服务证”等。实际中这些辅助档准所起的作用并不相同,宜具体把握。
劳动关系的认定应从是否接受单位管理、是否按照单位指令从事有报酬的工作、劳动者的工作是否属于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等方面综合判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一)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二)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三)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四)考勤记录;(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一、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未订立书面劳动合同,但同时具备下列情形的,劳动关系成立: (1)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主体资格; (2)用人单位依法制定的各项劳动规章制度适用于劳动者,劳动者受用人单位的劳动管理,从事用人单位安排的有报酬的劳动; (3)劳动者提供的劳动是用人单位业务的组成部分。 二、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1)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2)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3)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4)考勤记录; (5)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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