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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用人单位...
按照《》和《违反和解除的经济补偿办法》的相关规定,经济补偿金的支付标准应根据违反或的不同情况,给予不同标准的补偿。《违反和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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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经劳动合同当事人协商一致,由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换工作岗位后仍不能胜任,由用人单位的,用人单位应按其在本单位工作年限,工作时间每满一年,发给相当于一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金,最多不12个月”。
《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 (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 (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 (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1、用人单位单方终止劳动合同应该按照在该企业的工作年限支付经济补偿;并且需提前一个月通知,否则支付一个月的代通知金。2、劳动合同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补偿,不满一年超过6个月按一年计算,6个月以下按照半个月支付,标准为前12个月平均工资,包括津贴等;3、如果用人单位决绝支付,你可以申请劳动仲裁;你应该获得至少12个月的经济补偿,但是法律规定经济补偿最高为1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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