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买房人在购买二手房时,一般都会要求原房主将落户在该房屋的户口全部迁出,因为这直接涉及到买房人在办理房屋过户手续后,能否将自己的户口落入房屋所...
买卖双方经过谈判同意成交以后,卖方将房屋过户到了买方的名下,买方也向卖方付清了房款,产权过户是与房款支付同时进行的。而上户口则并不在这一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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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手房关于户口迁出问题:户口迁移属于公安机关户籍管理的范畴,法院不会受理及审理户口迁移纠纷,公安机关也无权强制要求原房主将户口迁出,故如原房主拒绝配合,则从法律上目前并无有效措施迫使原房主迁出户口。 1958年1月9日施行且至今仍生效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规定:“户口登记工作,由各级公安机关主管。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按照上述规定,包括户口的申报及迁出在内的各项户籍管理工作均由公安机关主管,属于公安机关行政管理职责范围,上述工作不属于人民法院主管的范围。当事人之间基于二手房买卖而涉及户口迁出纠纷并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范畴,故人民法院无权受理与户口迁移相关的纠纷。 因户口的迁出需要户主的同意及配合,且需要户主提交相应的审批文件及新的落户地址,在上述条件并不必备且原户主不配合的情况下,公安机关无法强制性地要求原户主将户口予以迁出。
二手房过户取得房产证之后,就可以立即迁户口落户。公民迁出本户口管辖区,由本人或者户主在迁出前向户口登记机关申报迁出登记,领取迁移证件,注销户口。
我们现在准备签订一份新的关于户口迁移的合同,全文如下,请您看看这是不是一个有效的合同,另外,我还需要添加什么条款来保证我的权益不受损害。 房屋户口迁移合同 甲方于2009年11月份从乙方手中购买浦东新区二手房(房屋具体地址)一套,现在过户已经完毕。合同约定2010年1月31号前卖方将该房产名下所有户口迁出,并且2001年1月31号进行房屋交割,付尾款3万。 但是现在乙方户口无法及时迁出,必须等到乙方所买的新房过户之后才能够将其户口迁出。乙方所买的新房将于4月底过户完毕。 甲乙双方经友好协商,就乙方户口(该房产名下所有户口)迁移一事达成以下条款: 第一条乙方按时迁出户口的声明 乙方保证在2010年4月31号之前,将房产名下所有户口迁出。乙方愿意以购房尾款作为本合同保证金。如果未能按时完成,承担违约责任。违约约定参见下面条款。 第二条违约责任 甲、乙双方合同签订后,乙方在合同规定的期限内未能将全部户口迁出,视为违约,违约处理办法如下: 1.本合同保证金归甲方所有 2.乙方如未按本协议第一条款规定的时间迁移户口,乙方应向甲方缴纳滞纳金。每逾期一天,乙方应支付甲方所应付人民币100元作为滞纳金。 3.乙方对户口暂时无法迁出期间,对户口在该房产名下所有权益放弃的声明 第三条关于产权办理的约定 如遇规划或政策性拆迁,乙方应积极协助甲方到各拆迁管理部门办理相关拆迁手续,并按甲方授意签署相关文件,所有拆迁安置补偿费用应归甲方所有。 第四条生效说明本协议一式二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均具有同等法律效力。自双方签字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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