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夫妻单方一般不可以卖房。夫妻共同财产属于夫妻共同所有,处置夫妻共同财产需要夫妻都同意。但如果一方是处置夫妻共同财产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则应当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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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夫妻的共同财产,房屋应为夫妻两人共同共有,房屋的处分权必然由共同共有人共同享有,任何一方均不具有擅自处分的权利。因此,出卖房屋的一方虽然也为房屋的共有人之一,但其未经对方同意而出卖的行为亦应纳入无权处分的范畴予以梳理。 但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第3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以出卖人在缔约时对标的物没有所有权或者处分权为由主张合同无效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出卖人因未取得所有权或者处分权致使标的物所有权不能转移,买受人要求出卖人承担违约责任或者要求解除合同并主张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条司法解释明确,无权处分而订立的买卖合同仍为有效。 司法实践中关于夫妻一方出卖共有房屋的情形,可以归纳为以下3种:(一)登记在一方名下,登记权人出卖;(二)登记在一方名下,另一方出卖;(三)登记在双方名下,其中一方出卖。上述情形均属无权处分,但在不存在买卖双方恶意串通等合同无效的情形下,法官认为房屋买卖合同应均为有效。即使没有证据表明出卖房屋为夫妻双方共同的意思表示,也不影响房屋买卖合同的效力。
1、夫妻共有房产单方可以买卖,夫妻一方签订的房屋买卖合同,是完全有效的。因为夫妻双方对共有财产,有平等的处置权。2、《婚姻法》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规定:婚姻法第十七条关于“夫或妻对夫妻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的规定,应当理解为:(一)夫或妻在处理夫妻共同财产上的权利是平等的。因日常生活需要而处理夫妻共同财产的,任何一方均有权决定。(二)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他人有理由相信其为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另一方不得以不同意或不知道为由对抗善意第三人。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十一条规定: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出售夫妻共同共有的房屋,第三人善意购买、支付合理对价并办理产权登记手续,另一方主张追回该房屋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夫妻一方擅自处分共同共有的房屋造成另一方损失,离婚时另一方请求赔偿损失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夫妻房屋是个人所有的产权人可以卖。个人对夫妻房屋是享有所有权的,对其有处分权,是可以进行买卖交易的;若是夫妻房屋所有权是属于双方的,则需要双方意见一致才能进行买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 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第三百二十六条 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应当遵守法律有关保护和合理开发利用资源、保护生态环境的规定。所有权人不得干涉用益物权人行使权利。 第二百九十九条 共同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共同享有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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