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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市产假共由两部分构成:98天国家规定的产假和上海市增加的生育假30天,共计128天。难产妇女可在此基础上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妇女,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上海市修改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对于婚嫁的规定为98天国定产假和30天晚育假,不符合晚育标准的妇女,只能享受98天产假。但是新的《人口与计划生育法》实施后,不论是不是晚育,生育妈妈都可享受128天的产假,原先的晚育假也调整至了生育假。综上所述,根据上海市修订的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实施普遍二孩政策时间是2016年1月1日。自当天之后,在上海生活的夫妻,已有一个子女的,还可以生育第二个子女。并且,生育二孩不用再办理准生证,省去了办理生育审批手续的时间。生育二孩的女方,也可以享受到产假,上海市规定产假最长为128天。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上海市产假规定:1。单胎自然分娩98天,其中产前休息15天。2、女职工怀孕4个月以下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4个月以上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3、难产者,增加产假15天。4、多胞生育者,每多生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5、晚育者,在国家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30天的晚育假,一般应与产假合并连续使用。6、保胎休息、病假6个月以上,按正常生育享受产假。
正常产假98天,最多可休158天。陪产假一般为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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