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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法》第四十八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 第八十七条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
解除劳动者劳动合同支付经济补偿金时,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并应按照劳动者应得工资计算,包括计时工资或者计件工资以及奖金、津贴和补贴等货币性收入。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劳动者工作不满12个月的,按照实际工作的月数计算平均工资。
1、月平均工资是指您在劳动合同解除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包括基本工资800,奖金据实计算,如果还有年终奖等一并计算在内,报销的400难以计算在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内。 2、用人单位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关系,您可以主张一个月的代通知金。 3、如果是用人单位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您可以主张赔偿金(经济补偿金的两倍)。 4、如果离职时间是七月份,那么您工作时间已经超过一年,可以主张一个半月的赔偿金。 5、根据您的陈述,大概计算为赔偿金(800+800)*2*1.5+代通知金(800+800),具体计算以您的实际月工资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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