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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草法律、法规、规章,一般应当包括以下内容:(一)立法宗旨和法律依据;(二)适用范围;(三)主管机关或部门;(四)基本制度和具体措施;(五)...
本规定所称立法工作是指:(一)编制中长期新闻出版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二)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国务院授权或者委托,起草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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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司在立法工作中承担下列职责:(一)编制、组织和监督实施立法规划和年度立法计划;(二)组织、协调立法调研;(三)组织起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四)审核法律、行政法规和规章草案送审稿;(五)负责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六)组织协调对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解释工作;(七)组织清理、汇编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八)负责规章备案及与XX机构、国务院法制机构进行联系、协调等工作;(九)其他有关立法工作。
新闻出版总署令应当载明该规章的序号、规章名称、署务会议通过日期、施行日期、署长署名以及公布日期等。新闻出版总署与国务院其他部门联合发布的规章由署长及联合制定部门的首长共同署名公布,使用主办机关的命令序号。除特殊情况外,规章应当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
起草规章,应当对现行有关规章、规范性文件进行清理。需废止的规章,应当在规章中写明予以废止,其他需废止的规范性文件也应通过法定程序予以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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