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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财产分割问题的若干具体意见》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包括: (1)一...
随着生活水平的提高,离婚时的财产纠纷不再是过去的锅碗瓢盆、家具等,而是包括有价证券等多种特殊财产。在离婚时这些特殊财产往往会引发纠纷。 例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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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下的特殊财产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一、一方的婚前财 新法实行以后,除有特殊约定外,所属权不再随时间变化,在离婚时也属个人所有。也就是说,婚前一方的房屋、大型机械或其他价值较大的生产资料都属于一方个人所有,离婚时不予分割。 二、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很多人在离婚时,想要把结婚戒指一类的贵重物品进行分割,这是不被允许的。比如钻戒,钻石象征着永恒,结婚购买钻戒已经成了年轻人婚礼的标配。无论钻戒是婚前购买还是婚后购买,钻戒作为女方的个人专用生活用品,钻戒是女方的个人财产;另外钻戒可视为男方对女方的合法赠与,离婚钻戒无需分割,归女方所有。 三、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法定私人的补偿不算夫妻共同财产,比如军人的退伍费、职员重大事故医疗费、工伤补偿费以及个人保险等均属个人财产,离婚时不被平分。 四、遗嘱或赠与确定只归夫妻一方的财产 即使是在婚姻存续期内,其中一方继承所得的父母的房子或其他财产,在没有遗嘱特别说明是由夫妻双方共同继承的前提下,一律视为继承者的个人财产,在离婚时不被平分。父母出资为自己的子女购买了房屋,即使子女是已婚状态,此房屋作为赠品就不是夫妻共同财产,不被平分。 五、其他法定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这类财产包括夫妻一方从事职业、工作和业余学习、兴趣、爱好等专用的财产;军人的伤亡保险金、伤残补助金、医药生活补助费;一方具有人身性质的补助金、人身保险费、医疗费、伤残费、保健费等;一方在社会贡献中所得的荣誉奖品、奖章等;以及双方约定为个人所有的财产。 值得注意的是,离婚时一方尚未取得经济利益的知识产权,归一方所有;但若有收益,就应归入共同财产予以分割。所以正在为离婚而烦恼的朋友们,还是抓紧时间理清你们夫妻间的共同财产吧,原则上可以分配的财产都做平分处理,但有非法同居、遗弃家庭成员、家暴或财产转移等不良行为的,在分配财产时会被酌情作少得或不得处理
离婚分割房产的特殊情况: 一、双方婚后共同出资购买的房子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双方可以协商对房子进行分割。 二、婚后夫妻一方以个人婚前财产购买的房屋,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三、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且付清全部房款,应属于一方的婚前财产,离婚时,另一方无权要求分割。
婚前购房: 1、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并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为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2、在登记前一方全款买房,但是登记在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离婚时协议不成的,法院进行分割。 3、在登记前贷款买的房子,登记在一方名下,但是用共同财产还贷的,离婚时房产归登记方所有,但是婚后房产增值部分和还贷部分为共同财产,离婚时另一方对此部分可以要求分割。 4、一方父母登记前为子女购买的房屋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属于个人财产,除非另有约定,离婚时不予分割。 5、登记前双方父母买的房子,在双方离婚时,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比例进行分割。 婚后购房: 1、夫妻婚后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买的房子,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婚后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买的房子,但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的,都属于共同财产。 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是共同财产。 5、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6、婚后双方父母出资的,全款买房的,写在一方名下的,按出资比例,按份共有,在双方名下的,如果没有约定份额,那就是共同共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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