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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能的划分办法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并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权,但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仍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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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有股权管理工作的职能划分。按照国家所有、分级管理的原则,地方股东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一般由省级(含计划单列市,下同)财政(国有资产管理,以下简称国资)部门审核批准;国务院有关部门或中央管理企业(以下简称“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由财政部审核批准。但发行外资股(b股、h股等),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地方股东单位的国家股权、发起人国有法人股权发生转让、划转、质押担保等变动或者有变动购有关国有股权管理事宜,须报财政部审核批准。
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能的划分办法为,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的职权,并可授权董事会行使部分股东会的职权,但公司合并、分立等重大事项,仍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六条 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但公司的合并、分立、解散、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必须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决定;其中,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的,应当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审核后,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前款所称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按照国务院的规定确定。
国有股权管理的职能划分: (一)报财政部审批的事项。 1、中央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项; 2、上市公司发行外资股(B股、H股)、国有股变现筹资以及国家股、发起人国有法人股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其他变动; (二)由省财政厅审批的事项 1、地方单位的国有股权管理事宜; 2、地方单位设立公司和发行A股; 3、地方股东未全额认购或以非现金方式全额认购应配股份; 4、地方股东持有上市公司非发起人国有法人股及非上市公司国有股权转让、划转以及因司法冻结、担保等引起的股权变动及其他变动; (三)股权管理事项涉及地方和中央共同持股的,按第一大股东归属确定管理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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