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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案件调查标准(试行)1999年8月6日(31)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第417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指...
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是指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司法及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的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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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罪需要以下犯罪构成: 1、犯罪主体为特殊主体,只能是具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能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 2、主观只能是故意的; 3、犯罪对象是国家机关的威望和正常活动; 4、客观方面是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行为。
《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案件调查标准(试行)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第四十七条),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是指司法和公安、国家安全、海关、税务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
刑法第四百一十七条规定:“有查禁犯罪活动职责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向犯罪分子通风报信、提供便利,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这一规定为查处帮助犯罪分子逃避处罚犯罪行为提供了法律依据,但是,在理论和司法实践中,对于本罪的认识和处理尚有一些不够明确的地方,影响了对该罪的查处,本文就其中的几个问题谈点粗浅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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