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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的工资发放是底薪加绩效奖金,但底薪低于基本工资是不合理的,属于一种克扣工资的行为,劳动者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部门进行投诉举报或者申请...
1、并不冲突。 “月工作日”计算减去休息日(周六、日),再减去法定节假日的实际工作天数。即365天-104天(休息日)-11天(法定节假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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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当按照实际工资支付,建议当面咨询本律师。
1.在职工正常上下班、按时完成工作任务的情况下,如果职工收到的工资跟合同里面的约定少了,可以拿着劳动合同到劳动部门进行投诉,或者是去仲裁,并且保留好自己的收款证明,免得用人单位会钻空子为自己辩解。2.对于用人单位的这种行为,我们不该任由他们操控,即使发工资的主动权是在他们身上。但是作为职工的我们也不要害怕,我们是有付出自己的劳动成果的,是有获取报酬的权利,而且合同上面也说得很清楚了,该支付多少就是多少。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问题的解释》(法释[2001]14号)第十三条规定,劳动合同双方发生因用人单位做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引发的劳动争议,应当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虽然,本案中双方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较低,但在长时间的履行中,双方事实上支付的数额均高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标准,且较为固定。现单位突然将工资降低,且未举证其减少劳动报酬的合理性及合法性的前提下,单位应当依法承担不利后果。 《北京市工资支付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支付周期编制工资支付记录表,并至少保存二年备查。工资支付记录表应当主要包括用人单位名称、劳动者姓名、支付时间以及支付项目和金额、加班工资金额、应发金额、扣除项目和金额、实发金额等事项。劳动者有权查询本人的工资支付记录。可见,编制详细的工资支付记录表是单位的法定义务,单位如果不能充分举证证明其工资支付记录中应当包含的项目,也应承担不利后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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