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只要是能够证明案件真实情况的材料,都能作为证据使用,所以本案中,虽然是刑事案件的笔录,但是仍可以作为民事案件的证据,只要符合证据的客观性、关...
询问笔录可以作为证据使用。 1、询问笔录,又称“询问证人笔录”,是司法人员在刑事诉讼活动中,就询问证人、被害人的过程及内容所作的文字记录。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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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法院作了明确的司法解释,详见解释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二)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三)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四)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五)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六)违反有关规定、不能确定辨认笔录真实性的其他情形。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录音是可以作为证据使用。但是录音要保留原始的载体,录音不能够进行裁剪或者伪造、录音不能够侵犯他人隐私、内容要真实和连贯性等。还有侦查人员在询问犯罪嫌疑人,全程要进行录音或者录像,保持完整性。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三条规定,侦查人员在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时候,可以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对于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案件或者其他重大犯罪案件,应当对讯问过程进行录音或者录像。录音或者录像应当全程进行,保持完整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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