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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辨认笔录应当着重审查辨认的过程、方法,以及辨认笔录的制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辨认笔录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作为定案的根据: (一)辨认不是...
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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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辨认不是在侦查人员主持下进行的; 2、辨认前使辨认人见到辨认对象的; 3、辨认活动没有个别进行的; 4、辨认对象没有混杂在具有类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辨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 5、辨认中给辨认人明显暗示或者明显有指认嫌疑的。
刑事案件件中,有许多识别记录,如犯罪工具的识别、犯罪嫌疑人的识别和犯罪地点的识别。这些识别涉及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但是,识别记录具有以下情况之一,不得作为案件的依据:1、识别不是由调查员主持进行的2、识别前让识别人看到识别对象的3、识别活动没有单独进行的4、识别对象没有混入具有相似特征的其他对象中,或者供认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规定的5、识别中对识别人明显暗示或明显有识别嫌疑的6、违反有关规定,无法确定识别笔记录的真实性的其他情况。
在刑事案件中,刑事证据中会有很多识别笔录,如作案工具的识别、犯罪嫌疑人的识别、作案地点的识别,这些都涉及到案件的定罪和量刑。但是,如果识别笔录有下列情形之一,则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1。识别不是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2、识别前,让识别人看到识别对象;3、识别活动不是单独进行的;4、识别对象不混合在其他具有相似特征的对象中,或者供识别的对象数量不符合要求;5、识别中明显暗示或明显涉嫌识别的;6、其他违反相关规定且无法确定识别笔录真实性的情形可见。刑事案件涉及的识别笔录有很多方面,不得作为定案的依据,包括上述已列出的识别笔录,如识别不是在调查人员的主持下进行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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